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指導思想·₪▩₪│、原則和適用範圍 第一條 為了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黨的紀律建設必須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和全面從嚴治黨戰略部署│₪•·,全面加強黨的紀律建設╃☁·。 第三條 黨章是最根本的黨內法規│₪•·,是管黨治黨的總規矩╃☁·。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黨組織和黨員必須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自覺遵守黨章│₪•·,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約束│₪•·,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第四條 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加強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把紀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漸╃☁·。 (二)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公正執行紀律│₪•·,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 (三)實事求是╃☁·。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繩│₪•·,準確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予以處理╃☁·。 (四)民主集中制╃☁·。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准╃☁·。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五)懲前毖後·₪▩₪│、治病救人╃☁·。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第五條 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經常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約談函詢│₪•·,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黨紀輕處分·₪▩₪│、組織調整成為違紀處理的大多數;黨紀重處分·₪▩₪│、重大職務調整的成為少數;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成為極少數╃☁·。 第六條 本條例適用於違犯黨紀應當受到黨紀責任追究的黨組織和黨員╃☁·。 第二章 違紀與紀律處分 第七條 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違反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 重點查處黨的十八大以來不收斂·₪▩₪│、不收手│₪•·,問題線索反映集中·₪▩₪│、群眾反映強烈│₪•·,政治問題和經濟問題交織的腐敗案件│₪•·,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問題╃☁·。 第八條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第九條 對於違犯黨的紀律的黨組織│₪•·,上級黨組織應當責令其作出檢查或者進行通報批評╃☁·。對於嚴重違犯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查明核實後│₪•·,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一)改組; (二)解散╃☁·。 第十條 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第十一條 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內職務╃☁·。對於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是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一個或者幾個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一個職務│₪•·,必須撤銷其擔任的最高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兩個以上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於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依照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對於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同時│₪•·,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或者依照前款規定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第十二條 留黨察看處分│₪•·,分為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二年╃☁·。對於受到留黨察看處分一年的黨員│₪•·,期滿後仍不符合恢復黨員權利條件的│₪•·,應當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黨察看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期滿後恢復其黨員權利;堅持不改或者又發現其他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 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於擔任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後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第十三條 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也不得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依照規定╃☁·。 第十四條 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受到留黨察看以上(含留黨察看)處分的│₪•·,黨組織應當終止其代表資格╃☁·。 第十五條 對於受到改組處理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除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外│₪•·,均自然免職╃☁·。 第十六條 對於受到解散處理的黨組織中的黨員│₪•·,應當逐個審查╃☁·。其中│₪•·,符合黨員條件的│₪•·,應當重新登記│₪•·,並參加新的組織過黨的生活;不符合黨員條件的│₪•·,應當對其進行教育·₪▩₪│、限期改正│₪•·,經教育仍無轉變的│₪•·,予以勸退或者除名;有違紀行為的│₪•·,依照規定予以追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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